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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8 17: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或许会有人说我吃饱了撑着,但是作为一个区的斑竹,我必须对在此地发原创文章和图片的各位作者尽到我尽可能的责任。所以,在经历了<A HREF="http://www.cnocg.com.cn/bbs/announce/announce.asp?BoardID=6&ID=206350" TARGET=_blank><font color="blue">某个事件</font></A>之后,我觉得有必要再强调一下转载的事情。<br>
<br>
1。<font color="GREEN">因为本馆遵循这样一个不成文的规则:如果有转载可能话,我们会尽量让原作来发表自己的作品。</font><br>
<br>
2。<font color="GREEN">如果确实需要转载的话,请务必联系原作,得到授权证明后再发。因为有授权总比无授权让人看着舒服得多,有说服力得多。请一定要注明作者ID和文章出处(CNOCG王立魔法图书馆),我们会很感谢各位的合作。</font><br>
<br>
<font color="blue">下面是个人推荐阅读部分</font>:摘录自《<font color="red">热点法规精编——著作权法</font>》(中国法制出版社)<br>
<br>
<font color="re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font>:<br>
<br>
<font color="GREEN">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br>
<br>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提供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br>
<br>
第四条:著作权发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摘录)<br>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br>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br>
<br>
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产生。<br>
<br>
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font>(<font color="red">在我们这里至少把作者ID写出来吧</font>……BY:devil1019)、<font color="GRENN">作品名称。</font><br>
<br>
<font color="blu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font>:(摘录部分)<br>
<br>
<font color="GREEN">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br>
<br>
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br>
<br>
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有确切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br>
<br>
第六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font>
博客【砂上的楼阁】地址:http://blog.sina.com.cn/amunea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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