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的对方并没有义务为无法被证伪的命题证伪,反而提出方有着证明自身论点的举证责任。Argumentum ad ignorantiam - 这种方法只在特定场合中能够成立,如科学研究、法庭审判等,这些场景里,没有证据就不能从正向的假设继续推论。其他场合下,不能被证伪的命题,就算强制给安上一个真值,也顶多作为假设存在。此物无法被证明存在,因此其不存在;此物无法被证明不存在,因此其存在。特定场合以外,是违背了举证责任的逻辑谬误。
玩弄因果的逻辑谬误有很多种,它们从关联性出发,不正当地推导出因果关系。若A与B有关联,可能性有4种:A是B的因、B是A的因、A与B同时由C导致、或A与B仅存巧合的关联性。单从关联性无法直接推导出任何一种可能,需要额外的前提。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 - 因为先有A后有B,所以A造成了B。没有充分证据则无法正确溯源。
以偏概全、以全概偏,在世界上哪个角落都是公认的谬误。Composition and division - 因为一个群体里有个体如此如此,所以这个群体也如此如此;因为一个群体如此如此,所以这个群体里所有的个体一定也如此如此。这个谬误在社会争议性高的话题中,容易造成后果严重的逻辑滑坡。以偏概全最明了的后果,是造成对少数人的刻板印象,捏造出不公的理由。认知偏差能非常有效提升这种谬误的功能性:Availability bias 可靠性偏差 - 人们通过能回忆起的例子高估或低估同类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若一个人时常接触私人用枪成功防卫自身的案例,就会高估枪支的防护能力,进而成为拥枪支持者;枪支制造商使用这样的手段,影响选民的心理,辅助由自己赞助的政治家。历史上,以偏概全、以全概偏的逻辑参与过众多臭名远扬的破坏性事件。
循环论证,虽然可以举出简单的例子,但现实中能够以非常丰富的形式插入到辩论中,能够在一定时空范围之上被隐藏得非常好。要在辩论中即时抓出循环论证用以指控对方的谬误,是非常困难的事。Petitio principii / Begging the question - 前提不为真,除非结论为真。信教者以自身的教义支持命题的时候,就会犯下这个谬误,在宗教流行的国家中,这个谬误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洛克写过这样的话。“如果不存在所有权,就不存在不公;这个命题就和欧几里德几何一样确凿。所有权,即为拥有某物的权利;不公,即为对该权利的侵犯。既然建立了如上定义,并赋予了如上命名,就能得知该命题为真。”
第一眼能看出不合理,但不一定能明确认出这是循环论证。论证中对所有权和不公的定义,决定了不公只能在有所有权存在的世界里存在,也就是必需使命题为真。如此般的复杂化,可使微妙隐藏后的循环论证成为一大毒瘤。
进行不当的妥协,也是一大谬误。Argumentum ad temperantiam - 认为真命题只能对两端进行妥协而取得,存在着正当用法,但很多时候作为谬误毒害逻辑。在现实中有着温水煮青蛙的作用。某执政者想将政策往某个方向带,于是先提出一个明显不合理的方案,在群众的反对下修改为没那么不合理的方案,可让第二款方案更易通过。结果上,仍然是将政策往想要的方向带动了。